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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人寿辽宁分公司【知识篇】《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解读(四)

发布时间:2026/1/30 12:53:03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章适当性规则:根据不同产品属性特征提出针对性要求。对于保险产品,要求开展分类分级、对保险销售资质进行分级管理,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和财务支付水平评估等。

  一、保险产品分类分级

  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对保险产品进行分类分级:

  ◆ 保险产品类型;

  ◆ 产品保障责任;

  ◆ 保单利益是否确定;

  ◆ 其他因素。

  二、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

  ◆ 加强对销售人员、销售行为、销售渠道的管理;

  ◆ 建立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体系,以销售人员的保险知识、合规记录、销售履历等为主要标准,对其进行分级;

  ◆ 与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相衔接,区分销售资质实行差别授权,明确不同资质可以销售的保险产品类别

  三、了解投保人

  ◆ 自然人的姓名、职业、年龄等基本信息;

  ◆ 保险保障需求、产品期限需求、已购买补偿损失为目的 的同类险种的情况等信息;

  ◆ 收入、资产等反映保费承担能力的信息;

  ◆ 风险偏好、可承受的损失等反映风险承受能力的信息;

  ◆ 法律法规、产品规则或者合同约定应当了解的信息。

  金融机构应当在了解投保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向投保人提供适当的保险产品。

  四、信息告知

  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根据产品特征,使用便于接受和理解的方式向投保人告知以下信息:

  ◆ 产品的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保障范围、保险期限、交费期限、赔偿限额、索赔程序、保单现金价值、续保条件、减轻或者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等;

  ◆ 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保费损失或者保单利益不及预期的事项;

  ◆ 犹豫期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

  ◆ 退保可能遭受的损失;

  ◆ 需要投保人支付的保费总额、保单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等各项费用;

  ◆ 本办法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 其他应当告知的信息。

  五、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人身保险产品

  金融机构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人身保险产品,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 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四倍;

  ◆ 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百分之二十;

  ◆ 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者超过七十五;

  ◆ 保费额度大于或者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百分之五十。

  在投保声明中,投保人应当表明投保时了解保险产品情况,并自愿承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下期继续,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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