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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有保障 诚信投保更安心

发布时间:2025/3/15 15:56:14

【案例简介】

客户崔女士于2023年2月为其爱人宋先生购买一份医疗保险。保额:2000000元,保费:1376.55元,被保险人宋先生于2023年6月1日因腿部疼痛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确诊为胯关节骨裂并进行股骨头置换手术,2023年9月提交理赔申请,理赔调查发现被保险人宋先生于2017年6月和2019年10月两次住院病历均提示并确诊右侧股骨头坏死,核实展业无瑕疵,经二核回顾保单拒保(同时被保人投保之前已确诊右股骨头坏死,符合条款责免范畴),综合考虑本次歉难给付保险金,拟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处理。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风险提示】

投保时一定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投保时健康告知是必经流程,务必要详细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内容,同时在投保书中逐条阅读,并如实填写健康告知,避免粗略扫过,全部填“否”, 导致后续保险纠纷和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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